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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民航体检标准

一、身高、体重

男性身高在170~185cm之间,体重在55~75公斤之间;女性身高在165~175cm之间,体重在50~65公斤之间。

二、脊柱、四肢

无明显畸形,脊柱侧弯不超过2Cm,四肢关节无创伤史,活动正常。

三、头颈部

1. 五官端正,无影响功能的畸形和改变。

2. 无少白头、无有碍军容的纹身、刺字。

3. 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4. 听力不低于5米。

5. 无嗅觉和味觉障碍。

6. 无口吃(结巴)。

7. 无唇裂、腭裂(轻微疤痕、小或缺损不计算)。

8. 无耳廓明显畸形。

9. 无严重静脉曲张。

10. 无足底鸡眼、胼胝。

11. 无纹身。

12. 无内痔、外痔、混合痔。

13. 无白癜风、少白头或白发(合格部位有毛发的白斑允许为合格)。

14. 无斑秃、多发性毛囊炎。

15. 男性秃顶累计不超过7cm;女性脱发累计不超过4cm;数量不超过4只手(累计不超过2只手)。

16. 足部可存在干性足癣,但手部不可存在湿性足癣。

17. 无甲沟炎和指甲变色及指甲残缺;但可允许存在甲床变色(轻微白斑允许)。

18. 无腋臭和多汗症。

19. 无血管瘤和色素痣(色素痣不超过2处)。

20. 无手掌足跖湿疹,但有头皮湿疹及神经性皮炎的不合格。

21. 无脂溢性皮炎和盘状红斑狼疮,局限性分布的神经性皮炎(累计面积不超过20平方厘米)。

22. 无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已治愈的也要有医院证明能治愈方可合格,已治愈的带蒂胎痣(直径不超过3cm)数量在3个以下合格。

23. 无性传播疾病(梅毒、淋病等)。

24. 无影响肢体功能的慢性腰腿痛及影响面容引起校级对面部缺陷的皮肤病。

25. 纹身及瘢痕体质不合格;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点、字、图案”的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瘢痕体质;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6个以上超过小面积刻度3cm),不合格;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超过1cm;其他部位每处直径超过2cm(影响军容);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超过3cm不合格;无功能障碍的可不作矫正处理。(着短装油性皮肤检查。)

26. 特殊部位文身或瘢痕和其他因素所致的明显疤痕挛缩不合格(头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和外观的瘢痕挛缩不合格)。

27.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隐睾精索静脉曲张鞘膜积液泌尿生殖系统炎症及其他部位明显影响功能的血管病变等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