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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3. 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项目

1. 外科:包括身高、体重、四肢、关节、脊柱、甲状腺、乳腺、肛门、生殖器等体检项目。

2. 内科:包括血压、心率、心律、心脏听诊、气管、肺部听诊、肝、胆、脾、胰腺等体检项目。

3. 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体检项目。

4. 眼科:包括视力、矫正视力、色觉、眼病等体检项目。

5. 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牙齿等体检项目。

6. 妇科(针对女性):包括内外生殖器等体检项目。

7. 血压: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8. 心率:每分钟60-100次之间。

9. 听力:左右耳语均大于5m。

10. 嗅觉:灵敏。

11. 色觉:正常。

12. 眼球运动:眼球运动灵活自如。

13. 语言:口齿清楚,语言流畅。

14. 四肢运动:步态正常,四肢及关节运动灵活。

15. 身高: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16. 体重:男性体重不低于50kg,女性体重不低于45kg。

三、体检标准

1.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3.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8. 恶性肿瘤,不合格。

9.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